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市**区,住新疆**县**镇**街**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3时39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线**公里加***米处时,被**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0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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