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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沈某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区,住新疆********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3时39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线**公里加***米处时,被**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0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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