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汉族,高中文化,景德镇**有限公司、鄱阳县**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浮梁**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景德镇**有限公司与九江市**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九江市**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票面价税金额合计2991452.99元,税额508547.01元,沈某某将该税额全部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补缴了全部虚开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于案发后补缴全部虚开税款;且沈某某系多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经营企业解决了当地部分群众的就业,增加了群众的收入。值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时期,对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从轻处理可以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群众稳定就业和增加收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综上,本院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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