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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沈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中午11时45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云AP***小型客车行驶至**线K89+170米处肇事,该车前部碰撞行人邱某,造成邱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沈某某当场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邱某(77岁)无责任。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68000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民事已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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