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皖S*****轻型栏板货车沿048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马店街南段,与同方向行驶、在道路上调头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浙J*****小型轿车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8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 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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