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3********,汉族,初中,康山垦殖场里**场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6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粤******黑色丰田小车在余干县**镇一品江南小区内一路段左转弯时,碾压到正在路边玩耍的被害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江某某拔打了120,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江某某在现场等候。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江某某积极赔偿了李某某的近亲属,李某某的近亲属谅解了江某某。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经本院决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