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县,住安徽省安庆市**市,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且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且末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且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始,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明知自己已经被且末县人事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以且末县教育培训中心干部身份先后多次到刘某某位于且末县某超市、蒋某某位于且末县某综合商店以看望同事、请单位领导吃饭为由在上述两家超市借现金、赊账购买烟酒等物品,骗取价值共计6210余元的现金及商品,在此期间江某某将从两家超市赊账来的烟酒等货物低价卖给其他商铺换取现金以供花销,之后刘某某、蒋某某多次联系江某某要求还款,江某某都以没钱,不接电话等方式拒绝还款,之后无法联系到此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以干部身份骗取他人财物621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到案后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主动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院决定对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扣押两瓶白酒返还被不起诉人江某某。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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