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21993********,汉族,高中文化,住韶山市韶山乡**韶山村**樟树**组**号。无前科。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途经韶山市**镇**路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3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带至韶山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27.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酒精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4.血液中乙醇含量等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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