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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居民身份号码37112219731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6时09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7****的轻型货车行驶至莒县**路与**路路口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9mg/100ml。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1.现场勘查拍摄的车辆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等书证;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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