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9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武乡县丰州**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晋A****F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平市神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馆三中心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1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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