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欧*桃,男性,1984年2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镇村*组,住上饶市信州区***大楼*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7时许,欧*桃在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维也纳国际酒店开了一间房后,于当晚和朋友在一餐馆吃饭。期间,欧*桃喝了约两瓶啤酒。饭后,欧*桃回酒店休息。当晚23时许,其女友孙*芝在微信中告知自己在上饶市信州区的家中不慎摔伤,要其速回陪同前往医院救治。欧*桃情急之下,于2020年0时15分许只身驾驶赣E7397Z的小型轿车从所住的酒店离开回上饶市区。当日0时34分许,欧*桃驾车至沪昆高速玉山收费站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含量97mg/100m。后被民警带往玉山县中医院抽取血样,所抽取的血样于次日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0.86mg/100ml。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五支队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赣行罚决字[2020]363500290016262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欧*桃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欧*桃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查获照片及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酒店账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欧*桃实施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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