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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梅某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认罪认罚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公民身份号码340321********2135,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公司工作人员,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户籍地与住所地相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酒后驾驶皖C*****号林肯牌小型轿车,沿蚌埠市淮上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淮上大道与永平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梅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随后,民警将梅某某带至蚌埠市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0年10月9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梅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照片和抽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9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其他证据材料: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罪、未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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