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93********,汉族,中专文化,挖机司机,住上栗县**镇**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30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上栗县****中心站建设项目位于**镇**村,由上栗县****局发包给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该项目建设工程勘察由上栗县****局发包给江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持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操作自家的挖机2020年7月开始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挖运土方。2020年9月12日上午,在**镇**村上栗县****中心站建设工地,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负责人周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操作挖机配合江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工作。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工地后和勘测人员李某某进行对接,李某某称工地打孔机械上不去山岭,要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号点位向**号点位挖开一条路让打孔机械通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操作挖机开路作业。下午15时40分许,阳某甲和阳某乙在山下**号点位进行打孔作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山上的**号和**号点位间继续进行开路作业,因挖到大型石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停下作业,按喇叭警示并口头呼喊山下打孔人员注意安全,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发现山下打孔作业人员朝其喊了几句,但未听到对方喊什么。在山下打孔作业人员未离开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操作挖机继续作业,因挖机挖松泥土,山体中另一块石头向山下滚落,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将挖机斗内的泥土倒掉,准备用挖斗去阻拦落石,长按喇叭警示山下作业人员,并喊“上面落了石头,快走!快走!”挖斗没有拦住石头,落下的石头正好砸在了正在**号点位打孔的阳某甲的背部,造成阳某甲受外力作用头部撞向打孔机械而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报告了施工方负责人,在现场等待急救车。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和施工方一起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报告了施工方负责人,在现场等待急救车和警察处理,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和施工方一起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已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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