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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6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CF0****号小型汽车沿本市香洲区金鸡路东往西方向至人力资源大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的乙含量为9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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