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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柏某)(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6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朝阳市建设银行**,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在得知其丈夫金某某因盗窃抓获后,租用车辆企图将在朝阳市双塔区**街**号楼**,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租车合同、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录像、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系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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