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4日被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2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观海长廊的西海岸西餐厅吃饭喝酒。后林某某驾驶粤G60***号小型轿车回家驶入湛江市海静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21时07分左右,林某某途径湛江市海静路金地豪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当场酒精测试显示为121mg/100ml。后交警依法提取林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检验鉴定,在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53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林某某未有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林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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