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汽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80********,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区**路**街道,现住长春市**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见证值班律师:吴殿库,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11时24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临牌吉A****0号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汇处,与对向辅助车道内王某某驾驶的S******号吉普车相撞,致使吉普车翻覆、车内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现场拨打120、110等待民警到达。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经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鉴定,吉A****0(临)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车速为25.8km/h,S******号猎豹指挥车车速为79.2km/h。被害人刘某某系交通事故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