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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客运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省永吉县****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5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吉B*****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永吉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道口西侧站桩路段时,因车内乘客被害人孟某某要求下车,林某某在中间车道减速但未进入站桩时打开车门,孟某某在车尚未停靠路边时即行下车,因惯性而摔倒致伤。2020年6月25日孟某某经永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林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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