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4********,汉族,大学文化,系抚顺**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住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抚顺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3年年末,在担任抚顺**有限公司司总工程师期间,在主管公司技术管理工作过程中,在副总工程师赵某某(已于2015年1月死亡)为公司设计西部采区第十二工作面煤炭施工图纸,作出越界开采施工设计时,杨某某明知设计属越界开采,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仍审核同意,并安排掘进施工。该工作面于2014年4月至6月进行越界开采,所得煤炭归抚顺**有限公司所有。
经东北煤田地质局一〇一勘探队专项检查报告显示:抚顺**有限公司西部采区第十二工作面东西越界开采35米,南北越界开采46米,越界开采面积797平方米,越界开采实际采出煤炭量6310吨。
经抚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2014年12月15日为基准日期,煤炭6310吨,价值889,710元。
抚顺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抚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二、没收违法所得889,710元,三、并处违法所得30%罚款266,913元。以上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抚顺**有限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共价值人民币889,710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该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单位已接受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并缴纳罚款,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