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乌某某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绰号杨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823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尉犁县**镇**团**区**栋**号,住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乌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尉犁县**镇**团**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新疆尉犁县**团**区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乌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新疆尉犁县**镇**团**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新疆尉犁县**团**区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乌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盗窃三十二团19连畜耕区张某某冷库外面铁质托盘,其中杨某某单独盗窃一次,盗窃托盘共计10个,杨某某、朱某某共同盗窃一次,盗窃托盘共计37个,杨某某、朱某某、王某某三人共同盗窃两次,盗窃托盘共计158个(且被盗铁质托盘128个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依法发还被害人),涉案铁质托盘数量共计205个,共计4300公斤,经铁门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590元人民币。杨某某盗窃四次,盗窃铁质托盘共计205个,价值5590元人民币;朱某某盗窃三次,盗窃铁质托盘共计195个,价值5324元人民币;王某某盗窃两次,盗窃铁质托盘共计158个,价值4313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三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朱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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