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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大某)(公开版)_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辽宁省盘锦市,现住盘锦市大洼区**镇**村**组**号(同户籍所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3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蒙H****6号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盘锦市大洼区于楼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辽河油田自建路顺鑫超市门前道路时,因杨某某占用道路,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电话举报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将杨某某抓获。经辽宁省辽河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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