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汽车司机。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仙桃市**办事处**社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3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9号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仙桃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路口时,执勤的公安民警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杨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5.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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