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D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住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鹏斌,壶关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D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D某某到壶关县某村L某某家闲逛,趁L某某离开卧室时将其包包里的现金200元和邮政银行卡取走,并于当天晚上至壶关县农商银行某支行自动取款机上分两次取走人民币5000元。D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经二人协商,D某某将银行卡及5200元人民币退还L某某后,L某某对D某某表示谅解,二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D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D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D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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