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杜某某)(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杜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4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XX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杜XX酒后在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伊河路交叉口附近滋事,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二中队民警朱XX、辅警李X在现场执法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杜XX在现场大声辱骂、推搡辅警李X。随后,被不起诉人杜XX被出警民警带到公安机关。

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杜XX对被害人李X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杜XX的供述;2.被害人李X的陈述;3.证人朱XX、陈XX、杨XX、禹XX、胡XX的证言;4.执法记录仪视频;5.户籍信息表、接出警登记表、照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杜XX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XX不起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