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3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住某村1组003号,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山西省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斌。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3日退回壶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28日壶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害人崔某某驾驶无牌照正斗三轮摩托车在省道S327线88m+800m处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逾期未审验的晋DNJ***自卸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未报警即离开现场。随后崔某某被路人发现并通知其亲属后被送往医院,次日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壶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系交通事故外伤致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壶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崔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崔某某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自愿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谅解,双方自愿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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