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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曲靖市马龙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翠峰北路由东向西行驶,22时05分许,该车行驶至“中国移动”大楼门口路段时,云******号车前部与道路北侧机非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隔离护栏损杯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4.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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