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隰检刑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乡**村,现租住隰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隰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斌虎,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去隰县城南乡白草垣村和李某乙一块在地里撒化肥,晚上两人一块喝酒,酒后李某甲又去该村韩某甲家借宿,4月10日凌晨李某甲一个人出去到被害人韩某乙家羊圈偷走一只奶羊和两只羊羔,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将偷来的羊拉到城内,由于半路上奶羊跑丢就以600元(未支付)的价格将两只羊羔电话联系卖给瓦窑坡村的张兴顺,随后又返回韩某甲家睡觉。经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中心认定:被盗三只羊价值为28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系初犯、偶犯,因其盗窃价值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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