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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车牌号:甘******)由东向西行驶至**县**镇**路3K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于当日在西和县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8.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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