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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振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1060319**********,汉族,大学本科,系**银行职员,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丹东市振安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2日经丹东市公安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 4日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通过肖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在丹东市振兴区****酒店内,将卖淫女子张某介绍给白某某(男)、卖淫女子肖某某介绍给刘某某(男)从事卖淫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9年9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在丹东市振兴区****酒店****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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