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010219**********,汉族,高中文化,郑州**公司安全员,户籍所在地虞城县**乡**村,现住郑州市**区**路**号院。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20年1月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在担任**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期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司挂靠车辆管理不到位,仅对车主进行管理,没有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技术培训,GPS监控管理不到位,致使挂靠在该公司的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9月10日在永城市311国道小李庄路口、茴村镇后张寨路口分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O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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