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汉族,大专文化,韩城市司法局某某司法所所长,中共党员,干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住韩城市新城区*****楼**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日罪犯郭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6月12日,郭某某到韩城市司法局某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至2021年6月11日;2017年11月22日罪犯薛某某、任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12月3日,薛某某、任某某到韩城市司法局某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至2020年6月2日。某某司法所所长李某某主持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对郭某某、薛某某、任某某缓刑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要求组织三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及书面思想汇报,且学习教育、社区公益服务未达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每月8小时以上的规定,未按《陕西省社区矫正管理办法》要求实地深入三名社区矫正对象住所地进行走访,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掌握不清,管理不到位,致使三名社区矫正人员先后重新犯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社区矫正监管职责,严重影响三名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改造、认罪悔过的行为表现,并重新犯罪,给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疫情期间工作表现积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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