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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吉C****1小型轿车行至梨喇线梨树镇大房身社区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李中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前房村三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中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中江驾驶吉C05E21小型轿车行至梨喇线梨树镇大房身社区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李中江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中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中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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