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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53********,汉族,小学文化,原东辽县**部**,住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5日、3月2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4月9日两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结束后,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4月1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担任东辽县**镇**村**委会**期间,于2013年6月,受东辽县渭津镇人民政府委托,向危房改造户以每户1.5万元的标准发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发放的过程中,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向小良村危房改造户姜某某、宋某某、袁某某、李某乙、周某某、方某某、姜某乙、刘某某、侯某某、袁某某、金某某共11户居民索要“好处费”和“人情费”共计人民币2.65万元。侦查期间李某某外逃,后于2019年12月10日主动向东辽县监察委投案自首并上交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姜某某、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向监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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