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63********,汉族,高中毕业,鹤壁市山城区**集团工人,户籍地及住址鹤壁市山城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为了食用罂粟苗,李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山城区**乡**村家中菜地边播撒了罂粟种子。2020年3月15日,山城区分局民警发现李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并依法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数目为522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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