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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同年11月23日由遂溪县公安局对其作出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遂溪县**镇**市场的农药店购买了除草的农药,并在家中找出以前剩余在家中除甘蔗草的农药,于当天中午用这些农药到遂溪县**镇**小学附近其耕种园地处喷洒清除杂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心想,其和同村人李某甲有矛盾经常被欺负,并且李某乙经常牵牛到其耕种的园地里面损坏其农作物及龙眼树,心里越想越气愤,于是就想用其喷农药的草来毒死李某乙的耕牛。2019年4月4日早上,李某某就来到其耕种园地里面拔了一把其用农药喷过的草,偷偷来到李某乙的牛栏处,看见到李某乙的耕牛正在牛栏里面,于是就偷偷将其拔来的用农药喷过的草放进李某乙牛栏内栓牛绳的位置,然后匆匆离开现场。2019年4月4日7时30分许,受害人李某乙发现其耕牛死在自家的牛栏里面。经认定,受害人李某乙死亡的耕牛价格为人民币148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李某某一方向受害人一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五千元;受害人一方亦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并请求对李某某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造成社会危害不大,且已年满75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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