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0097,汉族,大学文化,在宜春市**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号**栋**室,现居住地江西省宜春市**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22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赣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江西省宜春市**北路**小区西区停车场门口路段时,遇上交警设岗检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车停在主干道最右侧车道并下车,随后被两名交警拦下配合检查,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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