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镇**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邓州市高集镇高集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所犯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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