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1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沿江路由窑湾往三大桥方向行驶,至**街**路交叉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进行了呼出气体酒含量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提取其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2019年9月26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体内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91.1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情节轻微的情节,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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