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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路58号**家属院北楼1单元402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冀F*****)小型轿车,行驶至107国道保定市徐某区**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2. 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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