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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李某某,男,1999年10月23日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372321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惠民县魏集镇李家庄村186号惠民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李某某在惠民县魏集镇谭梁许村惠民县**镇**村谭瑞*家中饮酒后,从该处驾驶鲁MDE051鲁******小型轿车开始行驶,沿谭梁许村乡村路行驶,后汇入魏集镇086乡道向东行驶至魏集镇曹家村以北时被惠民县交警大队魏集镇曹家村以北时被惠民县**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辨认笔录;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贾焕晴等贾某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李某李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李某某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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