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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个体,机动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府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9日23时32分,李某某醉酒驾驶车号陕K**大众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血样血醇浓度检验,检出乙醇,结果118.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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