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个体,机动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府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9日23时32分,李某某醉酒驾驶车号陕K**大众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血样血醇浓度检验,检出乙醇,结果118.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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