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博某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2XXXXXXXX151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XX县XX团,住XX县XX团XX中路X号楼X单元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博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14 日23 时57 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徐某某喝酒后,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新E66992 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第X师XX市XX 团红星路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
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08mg/1OOmL。民警将其带至第X师医院急诊科进行抽血,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6mg/1OO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