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图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21961********,朝鲜族,大专文化,系图们市**处**,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图们市**住宅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同年9月9日晚饮酒后驾驶吉H*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图们市口岸大街与迎春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姜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姜某某受伤,二车损坏。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0201mg/100ml。经认定,李某某、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7日,李某某与姜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某赔偿姜某某人民币5.5万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各种书证;
(二)监控视频;
(三)鉴定意见书;
(四)证人姜某某证言;
(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与姜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姜某某损失并得到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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