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新疆和某某**乡**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北京时间22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驾驶牌号为新RB**小型面包车,从和某某经济开发区和谐新村的内江三姐饭馆回工地,车内乘坐一起喝酒的**和**,在行至和某某经济开发区路口时,被和某某交警大队路检中队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2.证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依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实行)》第九条【酌定不起诉的一般情形】之规定,因其情节轻微,又具有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但建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