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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想)(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6016,汉族,大学文化,系沈阳**有限公司**经理,居住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老刘”处大量购进成品汽油后销售给于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1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到案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规定的行为,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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