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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离检刑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5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县,现住****新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6月26日投案自首,次日被离石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帮其子李某乙考试升学,找到刘某某让其帮忙找人代考。后刘某某找到王某某,让该王帮忙考2019年对口升学考试。王某某答应后,李某甲、刘某某就开始操作安排王某某代替李某乙考试。2019年6月8日上午,王某某参加对口升学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的供述;

2、证人张某某、冯某某、雒某某的证言;

3、书证:立案决定书、准考证图片、户籍信息等书证;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组织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因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案发时并未对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和考场纪律造成侵害,未造成社会影响,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李某甲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相对不起诉。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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