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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志成)(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95********,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辽宁省朝阳县公安局瓦房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7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N****8号小型汽车沿朝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双塔区桃花吐镇下洼村路段(京沈线523KM+1OOM)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蔡运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蔡运通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拨打120积极救治蔡运通,委托朋友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朝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现场照片等物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及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病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调解书、收条等书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酒精测定【2020】第44号、49号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2020】病理鉴字第6号鉴定意见书、皖中和司鉴【2020】交鉴字第L8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载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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