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8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70814***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队20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慧,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5时43分,李某某酒后驾驶浙CP21E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利辛县城关镇闫小庄路段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村三中队值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97.3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李某某如自愿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李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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