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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小军)(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离检刑二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XX男,19XXXXX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0219XXXXXXX5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XXXX9号,住离石区马茂庄XXXXXXXX,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2015年12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柳林县公安局穆村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5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晚, 被不起诉人李XX与朋友吴XX在离石区XX村XX驾校吃饭后,独自驾驶晋JXXXXX号小型轿车回家。6日凌晨0时30分许,当被不起诉人李XX驾车沿龙凤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XXXX附近路段时,将行车道上同向靠右行走的李某甲碰撞,致李某甲头部着地受伤, 晋JXXXXX号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李XX即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因胸闷难受李XX将自己的车钥匙给了与李某甲同行的其丈夫王XX,遂离开事故现场回到家中;李某甲经急救人员到场后抢救无效死亡;当天下午,李XX自动到吕梁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投案接受调查。

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头部受猛烈碰撞致头颅开放性创伤、颅骨粉碎骨折、脑组织挫裂死亡;经吕梁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第14110212020000067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 李XX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归案说明、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呈批(审核)表、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住院病历、检验结果报告单、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XX、吴XX、赵XX等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李XX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李XX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

人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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