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9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长治市潞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移交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治市潞州区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关公交枢纽公交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9.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0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继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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