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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增强)(公开版)_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性,1962年9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号,住晋州市****小区**居民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2日被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下午4点左右,在彭某某定山镇彭湖湾工业园创业路25号点赞彩印包装厂宿舍内,被不起诉人李**与其同宿舍工友冯**因在宿舍内养鱼而发生争执,李**使用线轴将冯**头部打伤。经依法鉴定,冯**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冯**的陈述;3.证人冯**、王**、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物证;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等书证。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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